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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22766号“GUIL及图(保护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6 14:23:31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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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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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22766号“GUIL及图(保护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68号

   

  

申请人:艾德华西纳瑞斯琴其拉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22766号“GUIL及图(保护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04865号“GULI”商标、第16174128号“顾里家居 GULI 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并未与引证商标一、二发生混淆现象,且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市场上实际共存。申请商标在舞台和音响乐器家具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官网页面、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天猫网店页面以及光盘作为主要证据,光盘内含申请人的相关合作合同、出口运单样张、销售发票、检测报告、宣传视频、申请人公司介绍资料、相关杂志页面、经销商清单、参展账单、邀请函、展会图片、产品图片、产品账单、申请人商标的申请信息、产品目录及制作账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呼叫区别较为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GUIL”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GULI”字母构成相同、排序相近,整体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工作台、非金属挂钩、非金属合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带锁小柜、挂钥匙用钥匙板、家具门、非金属门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并未涉及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部分为域外证据,其余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使用颜色,但在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情况下,颜色的区别并不足以增加区分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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