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22701号“达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90号
申请人因第19122701号“达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290687号“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主营网站的互联网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撤销复审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委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其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其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达网”与引证商标文字“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调解、仲裁”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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