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98675号“璞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5 1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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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98675号“璞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57号
申请人因第20698675号“璞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相关信息。
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璞炻”指定使用在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崔方明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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