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8144号“babycare by philem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5 15: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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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68144号“babycare by
philem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30号
申请人因第20468144号“babycare by philem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14386号“BABYCAR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31921号“babycare by ORCHESTRA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BABYCARE”,其共同使用在第11类消毒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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