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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25335号“大夫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5 15:02:06    0670网络整理    284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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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25335号“大夫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10号

   

  

申请人:北京医杰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5335号“大夫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指定使用服务并无直接关联,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文件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为“大夫说”,其使用在指定的第44类“康复中心;医院”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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