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5313号“全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5 14: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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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5313号“全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99号
申请人因第20975313号“全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全息”并非属于全息投影行业术语,不是指整个空间状况的全部信息,具有其他特殊含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全息”一般指全息投影技术,作为商标使用在“餐厅;饭店”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宜作为商标注册,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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