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48120号“开心回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87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4日对第14648120号“开心回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一、申请人是食品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开心”、“开心相伴”、“开心包”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注册、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在业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93162号“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94098号“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4695号“开心相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54856号“开心包”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0965号“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第11160980号“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第三、“开心”、“开心相伴”、“开心包”和“旺旺”系列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和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2、引证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登记等材料;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列表、营业执照等材料;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于使用引证商标产品所获的资质证书;
5、2010-2013年“开心”品牌产品销售发票及明细;
6、“旺旺”系列商标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