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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57190号“南越桃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5 14:29:33    0670网络整理    2829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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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57190号“南越桃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89号

   

  

申请人:李妹仔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7190号“南越桃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18078号“岭外南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南越桃源”构成,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桃源地名的其他含义,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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