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57190号“南越桃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5 14:29:33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830
关于第20757190号“南越桃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89号
申请人因第20757190号“南越桃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18078号“岭外南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南越桃源”构成,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桃源地名的其他含义,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