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9648号“雅文邑侯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5 14: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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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79648号“雅文邑侯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92号
申请人因第20679648号“雅文邑侯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有其他包含地名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宣传图片、纳税证明、经销合同打印件。
我委认为,“雅文邑”为法国重要的白兰地产区之一,申请商标“雅文邑侯爵”指定使用在“威士忌;白兰地”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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