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20878646号“酵元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5 14:13:48    0670网络整理    2733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878646号“酵元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82号

   

  

申请人:林超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8646号“酵元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是申请人基于经营需要的诚信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特点、产地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第31类上注册的第20900604号“酵元菌”商标初审公告通知书;2、关于申请商标的授权书及相关经销合同、货物运输单据;3、申请商标用于产品包装的图片;4、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产品检测报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酵元菌”构成,易被理解为一种菌种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影响用药安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外,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初步审定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