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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5378号“施恩”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4-15 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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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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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5378号“施恩”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施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施恩中医医院
  
  
申请人因第4375378号“施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6092号决定,于2017年05月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施恩”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重点品牌,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4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11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保健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18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的医院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尤丽丽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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