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0484号“中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4-15 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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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0484号“中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38号
申请人因第1960484号“中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399号决定,于2017年05月1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申请人便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集团组织架构图、集团授权关联公司使用其复审商标的通知函原件、申请人与关联公司证明文件、部分运输等服务相关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1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0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经纪、租车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数无形成时间或与本案复审商标无关,且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经纪、管道运输等服务,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使用的有效证据。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尤丽丽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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