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4628号“Kais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93号
申请人因第20684628号“Kais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2190号“KA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应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商标局引证的第5995119号“凯撒 KAIS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08820号“Ka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其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第1235273号“Kae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申请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易于消费者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依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562期《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在“建筑施工监督;车辆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消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在“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喷涂服务;家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因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分别见第1574、1570期《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四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核准其部分服务在第37类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因引证商标二在“建筑施工监督;车辆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消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在“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喷涂服务;家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室内装潢;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喷涂服务;木工服务;消毒”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管道铺设和维护;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安装水管;与压缩空气产生、压缩空气分配以及压缩空气处理有关的安装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Kaiser”与引证商标四“Kaeser”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咨询;室内装潢;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喷涂服务;木工服务;消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管道铺设和维护;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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