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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344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5 13: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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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5344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84号

   

  

申请人:苏洪兴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4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20389451号“虾兵蟹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63839号“一闻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18054号“澄元 蟹业CHENGYUANXIE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同,汉字数量、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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