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344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5 13: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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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344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84号
申请人因第20534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20389451号“虾兵蟹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63839号“一闻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18054号“澄元 蟹业CHENGYUANXIE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同,汉字数量、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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