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70785号“一心阁 YiXin Pavil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47号
申请人因第20770785号“一心阁 YiXin Pavi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08209号“一心文化YIXINWENHUA”商标、第9358524号“一心ISSIN”商标、第15200374号图形商标、第20156528号“壹心娱乐”商标、第19605169号“艺芯儿YIXIN”商标、第1072344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微信公众号截图;2、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委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于2017年11月8日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委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委决定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整体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由文字“一心阁 YiXin Pavilion”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一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幼儿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四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近似,我委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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