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98786号“融成财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98号
申请人因第20698786号“融成财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56707号“融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28393号“融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48790号“融诚 RONG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保险咨询;金融服务;融资租赁;艺术品估价;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融成财富”与引证商标二“融城”、引证商标三“融诚 RONGCHENG”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保险咨询;金融服务;融资租赁;艺术品估价;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