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39215号“惠商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99号
申请人因第20639215号“惠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1924号“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98530号“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23453号“惠!会生活惠家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1209号“惠 8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44410号“惠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二由我委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化妆品研究”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惠”,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共同使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