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38762号“惠商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5 13: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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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38762号“惠商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00号
申请人因第20638762号“惠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59058号、第18755893号、第20127375号“惠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其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电话”等商品与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视电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惠”,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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