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38840号“惠商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5 13: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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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38840号“惠商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01号
申请人因第20638840号“惠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62746号“惠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22210号“商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惠商城”与引证商标一“惠商”、引证商标二“商惠”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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