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4252号“胎婴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4 14: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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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14252号“胎婴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78号
申请人因第20814252号“胎婴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且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及所获荣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胎婴教育”构成,其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护理院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相关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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