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4702号“联合电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4 14: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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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54702号“联合电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10号
申请人因第20654702号“联合电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7759号“聨合技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05606号“联合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37056号“联合电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38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405046号“联合邮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他包含“联合”文字的商标既可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官网、物料制作合同、广告合同、户外广告照片、报刊页面等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三由商标局审查驳回其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车辆性能检测”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联合”,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五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电子数据存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更新;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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