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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97702号“开孚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3 14:27:20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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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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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97702号“开孚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28号

   

  

申请人:衍生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97702号“开孚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开孚茶”的艺术化设计,不是行业通用词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没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由文字“开孚茶”及图形部分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文字与图形结合的整体视觉效果易使消费者认读为“开乳茶”,使用在指定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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