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1038号“BO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3 1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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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1038号“BO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07号
申请人因第21061038号“BO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214793号“宝兰 BOLN”商标、第14395755号“BOLLON B及图”商标、第3386530号“BOLONI”商标、第6834150号“博朗 BO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玲
王珊
汤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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