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5756号“悦承环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82号
申请人因第20825756号“悦承环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智慧创作之结晶,具有特定的创意来源及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60849号图形商标、第7445724号图形商标、第1137708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环保”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且众多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整体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中含有“环保”一词,作为商标一部分使用在“张贴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环境保护相关,从而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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