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4975号“JUICY SUPPL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68号
申请人因第20934975号“JUICY SUPP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093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已经成功注册了相近的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作为“JUICY SUPPLY”系列商标应当受到保护。另外,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推广已经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2、“JUICY SUPPLY”系列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在构图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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