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551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3 12: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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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551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06号
申请人因第20955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814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名称于2017年4月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由“青岛嘉源汇美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青岛嘉源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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