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30363号“T&F TEA&FORMAL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04号
申请人因第20330363号“T&F TEA&FORMA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0455308号“F&T FIVE AND 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78775号“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32586号“鲜茶柠檬宝贝 LEMON BABY 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99453号“T&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二由商标局于2017年3月1日作出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由商标局于2017年3月2日作出决定,初步审定该商标在“制刷用兽毛;制刷原料;制刷用毛”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10月14日刊登《商标注册公告》。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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