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57636号“海之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257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9日对第14457636号“海之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之蓝”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在先注册了“海之蓝”商标,享有绝对的在先商标权利。申请人在先使用“海之蓝”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中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662735号“海之蓝”商标、第3606409号“海之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且指定商品部分相同,部分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在先注册的“梦之蓝”、“海之蓝”、“天之蓝”系列商标,申请人了一系列高度近似的“梦之锦”、“海之锦”、“蓝色飞天”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傍名牌的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给申请人带来多方面的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证明;
3、申请人“海之蓝”商标信息;
4、“海之蓝”酒的知名度证据;
5、申请人对“海之蓝”商标的部分广告投入情况;
6、“海之蓝”商标的维护情况;
7、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情况;
8、申请人的质量管理情况;
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