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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14004号“包工头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2 13:10:36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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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14004号“包工头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98号

   

  

申请人:厦门开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明启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4004号“包工头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包工头网”作为申请人商标,有其独特含义,与过去所提的“包工头”存在本质区别。申请商标具有识别性,经过广告宣传和大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站后台统计信息、百度统计信息、APP商家截图和应用截图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工头网”为纯汉字商标,将其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会
姚晓东
张 静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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