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04244号“情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55号
申请人因第20904244号“情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82171号“情怀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13475号“老八 情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构成内容、呼叫方式、设计理念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情怀”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可以相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情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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