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4927号“极致男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00号
申请人因第20814927号“极致男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13829号“极品男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47103号“极致伊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极致男人”与引证商标一“极品男人”、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中文“极致伊人”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长袜、手套(服装)、衣服吊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衬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一虽在宽展期内,但是否有效不影响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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