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8013号“圈内圈外cospor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5: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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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18013号“圈内圈外cospor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56号
申请人因第20818013号“圈内圈外co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972474号“圈里圈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54123号“圈里圈外QUANLIQUANW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09563号“圈影圈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97747号“CO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40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外观、构成内容、图案构成、设计理念、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委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47491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圈内圈外cosports及图”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相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圈内圈外”、外文“cosports”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四及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圈里圈外”在文字字母、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新闻记者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翻译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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