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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878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1 15:14:03    0670网络整理    2736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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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878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707号

   

  

申请人:成都常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行之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7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6976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699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77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印有申请商标的信封、餐具、胸牌、文件袋笺、电子签名落款、台历复印件照片复印件。2.申请人电子邮箱登陆界面截图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辅助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的显著性,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据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李晶
林丽娟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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