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8239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4: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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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8239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94号
申请人因第20482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作为单一图形要素构成的标识,申请保护了蓝色色彩,在细部特征和整体结构上,较为立体和醒目,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27220号“A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93151号“ARE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22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59636号“安野AN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85111S号第35类“AREVA forward-looking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185111号第35类“AREVA forward-looking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表现形式明显不同,且部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其他文字,普通消费者容易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人参加国防电子展的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更正转新申请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能源领域(包括可再生能源及抑制全球变暖领域)和电子领域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有关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商业管理辅助和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红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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