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005030号“SHINYA KOS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765号
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对第17005030号“SHINYA KO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新谷酵素”商标,对其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新谷酵素”和“SHINYA KOSO”商标总是同时使用在申请人产品上,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的“新谷酵素SHINYA KOSO”商标已经在中国广泛宣传和使用,且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长期推广使用的“新谷酵素”商标读音相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SHINYA KOSO”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商品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被申请人不仅抢注了申请人的“SHINYA KOSO”商标,还抢注了多达100个全球知名品牌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证据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新谷酵素SHINYA KOSO”品牌产品在天猫国际、网易考拉海购网站上的销售资料打印件;
2、申请人公司网站网页打印件;
3、申请人的第11181250号“新谷酵素”商标的档案;
4、日本姓氏网站上搜索“新谷”、维奇百科网站搜索“酵素”的结果网页打印件及日本小学生用罗马字读音表;
5、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资料;
6、百度网站搜索“新谷酵素”的结果网页打印件;
7、“新谷酵素”相关网页、微博主页资料;
8、被申请人所申请注册商标的列表;
9、天猫海外旗舰店授权书及其译文、香港妮素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
10、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列表;
11、“ENZYME”释义资料。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非申请人臆造的词汇,并非源自日本语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是对“新谷酵素“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并非是对“SHINYA KOSO”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已在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使用“SHINYA KOSO”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能证明其中文商标“新谷酵素”已与英文商标“SHINYA KOSO”商标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案外商标持有情况的异议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存在欺骗性和不正当性,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