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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14210号“家庭马拉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1 14:25:33    0670网络整理    266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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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14210号“家庭马拉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59号

   

  

申请人:上海国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14210号“家庭马拉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分服务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家庭马拉松”,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是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静
何旭卓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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