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57614号“江阴红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749号
申请人因第20457614号“江阴红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其所含有的文字“江阴”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静
何旭卓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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