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012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816号
申请人因第20301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文字标识的纯图形商标,其图案为扑克牌背面常用的装饰图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玩具、纸牌”等商品上,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静
何旭卓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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