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87204号“原生态英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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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87204号“原生态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15号
申请人因第20287204号“原生态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原生态”与其他词语组合使用使得该商标具有了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商标“原生态英语”,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培训”等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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