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294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824号
申请人因第20129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39105号“本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外观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生物检测培训证书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文字标识的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静
何旭卓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