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28581号“HUAW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19号
申请人因第18828581号“HUA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HUAWEI”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97040号“华微HUAWEI及图”商标、第4346129号“华威 HUAWEI及图”商标、第4844637号“华伟HUAWEI”商标、第8545215号“华威HUAWEI”商标、第4704363号“HUAMEI”商标、第9652176号“HUAMEI及图”商标、第613737号“HUAMEI”商标、第544367号“HUA MEI”商标、第4653530号“HUA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整体外观差异较大,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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