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75725号“遇见玫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50号
申请人因第20175725号“遇见玫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679879号“遇见美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75059号“遇见美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19302号“遇见玫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19891号“遇见玫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尚未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图片、网页截图等。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获准注册,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无明确含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任航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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