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087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1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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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087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49号
申请人因第203087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24470号“中国邮政 CHINA PO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660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任航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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