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3456号“集善购-MALL CHARITY
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92号
申请人因第20683456号“集善购-MALL CHARITY 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986207号“集善坊”商标、第19702449号“集善”商标、第19070879号“善集”商标、第4797559号“集善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01月10日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被我委于2017年07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8911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中驳回,我委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集善购”、英文单词“MALL CHARITY GO”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文字“集善购”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集善坊”、“集善堂”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标报价;计算机录入服务;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 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饭店管理;文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爽
刘浩
刘辰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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