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303699号“红朵 HONGDU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4-11 13: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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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303699号“红朵 HONGDU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30号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31日对第15303699号“红朵 HONGDU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8642号“红豆牌 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9319号“红豆 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2976号“红豆 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7996号“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5687号“HONG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71936号“HONG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71937号“HONG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659122号“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以及第6411418号“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的“红豆 HONGDOU”商标早于1997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红豆 HONGDOU”驰名商标、“红豆 HONGDOU”、“HONGDOU”注册商标驰的抄袭、摹仿,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进而损害“红豆 HONGDOU”商标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相关商标档案、公告页;
2、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
3、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的相关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1、被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已经在第25类针织衣服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九个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范围内,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红朵”及其拼音“HONGDUO”和图形组成,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所包含的文字均为汉字“红豆”及其拼音“hongdou”。争议商标与上述九个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含义、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具有区别,特别是在二者汉字部分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相关公众通常应不会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相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红朵 HONGDUO及图”与申请人“红豆 hongdou及图”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别明显,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相关公众应不致混淆误认,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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