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5239号“阳澄蟹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2: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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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95239号“阳澄蟹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16号
申请人因第20795239号“阳澄蟹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663492号“阳澄湖”商标、第1006878号“阳澄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字形结构、读音、含义等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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