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2263号“井精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2: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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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22263号“井精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12号
申请人因第20722263号“井精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亦未夸大商品的品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品质等特点,且夸大了商品的品质,用作商标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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