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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52378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10号
申请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东莞市翔跃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2日对第14523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4635号“三能SUN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6451号“建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9522号“SUN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86225号“SUN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作为同一城市同类产品的经营者,完全可能从申请人代理商处知晓申请人商标及产品。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在市场上产生不良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书、申请人向授权经销商出货的信息复印件;
2、产品目录、产品图片、参展资料复印件;
3、东莞市广荃电子有限公司网站截图复印件;
4、在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复印件;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复印件。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其在灯、冷却设备和装置、水净化装置、电吹风、卫生间用干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0000040544号决定,准予争议商标在灯、冷却设备和装置、水净化装置、电吹风、卫生间用干手器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我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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