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24182号“逸山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1: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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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24182号“逸山咖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68号
申请人因第20924182号“逸山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65447号“逸山堂 EASTS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和广告推广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逸山”,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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